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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13:49 股吧网页版
雷神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将相关信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
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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