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7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5、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6、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7、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8、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二章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第五条 公司需要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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