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8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即持有其超过 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六至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0 万元的;
(三)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超过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的。
超过本款规定标准的融资事项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进行融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或有下列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市值的 50%以上;
(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公司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达到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后继续进行融资的。
(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进行融资的。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的融资事项,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 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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