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94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总经理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
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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