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102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4、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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