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104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
表人、部门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
代表等);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搜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事实发生当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媒体公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对外所做的公司宣传等事宜,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1、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3、重大经营事项;
4、重大诉讼或仲裁;
5、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第十条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应当报告的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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