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81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0: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部至少应每半年度查阅一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关联交易作为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必备内容,并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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