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77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6: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按照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进行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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