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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8:27:34 股吧网页版
新威凌: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67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6: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经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经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经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兼职数量的要求。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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