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64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3: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和《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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