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78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7:修订《累积投票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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