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71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0: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对外担
保,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互保业务需要的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
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基本
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拟定担保合同,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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