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
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不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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