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提升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书面协议。
第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