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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8:51:28 股吧网页版
国都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年报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应比照本制度,并根据
监管规定以及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
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空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
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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