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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51:52 股吧网页版
灿能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0299 证券简称: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45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7.03: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及《南京灿能电力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同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以及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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