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5-067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3:《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 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沪江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兼职数量的要求。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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