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5-055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沪江复合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条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二)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三)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四)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款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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