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5-065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1《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南京沪江复合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
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 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个交
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起草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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