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5-071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7:《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
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行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外,还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