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5-066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渠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二)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咨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
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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