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946 证券简称:华阳变速 公告编号:2025-053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离职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完成交接后离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
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人员的意见。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咨询。责任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财务报告无需审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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