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5-055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
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除董事会秘书不符合任职资格外,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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