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6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3: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选举,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时,其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应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
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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