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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02:14 股吧网页版
永顺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6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6: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在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
以下用途:

(一)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分级审批手续。

公司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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