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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02:15 股吧网页版
永顺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4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4: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
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均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方可提供对外担保。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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