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5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5: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
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一)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东表决权超过 30%;
(三)通过实际支配股东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东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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