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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02:14 股吧网页版
永顺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0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7: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上传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业务系统将在指定的时间段将披露文件发送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公司经办人应当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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