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1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1: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投
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等。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
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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