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7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4: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如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超过一名,则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时,其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
作,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日常办事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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