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5-065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
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及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
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的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前述情形外,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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