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5-067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9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当在
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