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3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