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
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审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
效的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人与债务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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