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 号
关于给予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广道或
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路 1 号源兴科技大厦北座 4 层。
金文明,*ST 广道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赵璐,*ST 广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宋凯,*ST 广道时任副总经理。
刘海军,*ST 广道时任监事。
陈友志,*ST 广道时任监事。
安秀梅,*ST 广道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人)。
WANG, YANG(王洋),*ST 广道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
杨彬,*ST 广道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陈曦,*ST 广道时任董事。
周绍鑫,*ST 广道时任监事会主席。
邹璧鸿,*ST 广道时任财务部经理。
李威,*ST 广道时任采购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 号),*ST 广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ST 广道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发货
通知单及入库单等方式虚构销售和采购业务,从而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2018 年至 2024 年上半年,*ST 广道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42,973,927.21 元、191,558,867.84 元、223,444,673.66元、249,266,088.49 元、303,965,284.02 元、282,630,187.61 元、71,646,067.21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87.34%、95.39%、98.96%、85.87%、99.39%、98.14%、88.11%;分别虚增营业成
本 64,652,610.42 元、85,416,420.45 元、117,359,597.78 元、
133,078,197.50 元 、 162,512,396.11 元 、 151,900,201.80 元 、
38,629,991.69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84.53%、91.17%、98.41%、83.30%、99.13%、92.26%、83.81%。上述行为导致*ST
广道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ST 广道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1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5.1.1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5.1.1 条,《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 年 4 月 30 日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5 条、第 5.1.1 条的规
定。
金文明作为*ST 广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
使*ST 广道从事前述违规行为,协调第三方借款,审批同意其控制的两家关联公司配合资金流转;其于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ST 广道的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明知、放任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单据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审批同意公司借用外部资金使银行存款期末余额账实相符。金文明签字保
证公司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
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金文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4.2.13 条、
第 4.3.5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4.3.5 条、第 5.1.1 条、
第 5.1.2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4.3.5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璐于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ST 广道的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ST 广道的董事会秘书,
组织公司员工实施伪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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