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9680 证券简称:*ST 广道 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庆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文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少梁、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赵璐(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少梁、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金文明(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少梁、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4 年 6 月 17 日,被告一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新投小贷”)签订编号为 X202400491 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额度有效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60 日,在额度有效期限内被告一可向高新投小贷申请使用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00 万元,贷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利率以《单项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同日,被告一与高新投小贷签订《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编号为借 X202400491 的《单项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一向高新投小贷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 360 日,借款年利率为 4. 96%,按月收取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剩余本金一并清偿,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
2024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 A202403315- 01 的《担保协议
书》,约定原告为前述《授信额度合同》(包括该合同后续补充协议、项下单笔业务合同等)项下被告一的债务向高新投小贷提供担保。同日,应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个保 A202403315-01 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个人)》,约定被告二、被告三为上述《担保协议书》项下债务向原告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2024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高新投小贷签订编号为保证 X202400491 的《担
保合同》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前述《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改/变更协议、项下单笔业务合同等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二、被告三与高新投小贷签订编号为保证 X20240049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改/变更协议、项下单笔业务合同等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一与高新投小贷签订了编号为质 X202400491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为前述《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改/变更协议、项下单笔业务合同等项下的债务,以
专利号为 ZL200910104862.8 的发明专利为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
2025 年 5 月 14 日,高新投小贷向三被告及原告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称因被告一触发《授信额度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违约事件,宣布《授信额度合
同》及《单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到期,并要求三被告及原
告在 2025 年 5 月 20 日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原告称,2025 年 5 月 20 日,高新投小贷向原告发出《代偿通知书》,原告
依据担保合同及《代偿通知书》向高新投小贷支付 20, 165,33.33 元,用于偿还被告一贷款本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垫付资金人民币 20,165,333.33 元,并向原告支付自垫付资金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20,165,333.33 元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03, 600 元、保全保险费 10,134.47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