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9680 证券简称:*ST 广道 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金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燕霞/郑漫、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文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少梁、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金文明(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少梁、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赵璐(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少梁、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3 年 10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023SC000062940”的《综
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止。
同 日 , 应 原 告 要 求 , 被 告 二 、 被 告 三 与 原 告 分 别 签 订 编 号 为
“230C19420230002702”和“230C194202300027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其项下单笔业务合同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此后,依据《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原告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6 月 26
日与被告一签署《借款合同》,合计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900 万元。
2024 年 9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2024SC000147006”的《综
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 2024 年 8 月 8 日至 2025 年 8 月 7 日止。同
日,应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分别签订编号为“20240924923100000001”和“20240924923100000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其项下单笔业务合同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4SC000147006),2024 年 10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30C194202400061”的《借款合同》,
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500 万元。
原告认为,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后,因被告一信用状况下降、经营状况恶化,
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1)项的约定,原告宣告被告一的三笔贷款立即到期。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合计 13,998,503 元,罚息合计 189,873.04 元(上
述利息、复利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此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
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就本案所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 14,117,148. 22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将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开庭审理,公司将委派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公司近期与西门子达成补充协议,取消公司教育行业总代理资格,继续保持政府与教育科研行业的 OEM 合作伙伴关系,OEM 协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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