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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广道: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39680 证券简称:*ST 广道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当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4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5 日披露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bse.cn)《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2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文明先生、赵璐女士、宋凯先生、刘海军先生、陈友志先生、安秀梅女士、WANG,YANG(王洋)先生、杨彬先生、陈曦先生、周绍鑫先生、邹璧鸿女士、李威先生: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道数字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广道数字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道数字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发货通知单及入库单等
方式虚构销售和采购业务,从而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2018 年至 2024 年上半年,广道数字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42,973,927.21 元、191,558,867.84 元、223,444,673.66 元、249,266,088.49 元、303,965,284.02 元、282,630,187.61 元、71,646,067.21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87.34%、95.39%、98.96%、85.87%、99.39%、98.14%、88.11%;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4,652,610.42 元、85,416,420.45元、117,359,597.78 元、133,078,197.50 元、162,512,396.11 元、151,900,201.80 元、38,629,991.69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84.53%、91.17%、98.41%、83.30%、99.13%、92.26%、83.81%。上述行为导致广道数字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金文明作为广道数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知和放任公司实施财务造假,协调第三方借款,审批同意其控制的两家关联公司配合资金流转。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审批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道数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时,金文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金文明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
管理,明知并放任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单据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审批同意公司借用外部资金使银行存款期末余额账实相符;赵璐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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