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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20:24:34 股吧网页版
并行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
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
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北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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