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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20:24:33 股吧网页版
并行科技: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7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程序,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暂缓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豁免、暂缓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豁免、暂缓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豁免与暂缓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豁免与暂缓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豁免与暂缓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豁免、
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登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与豁免与暂缓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暂缓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豁免、暂缓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交由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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