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8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
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自有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
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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