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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20:24:33 股吧网页版
并行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2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
理》以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及
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及时通过北交所业务系统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致
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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