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21:21:56 股吧网页版
欧福蛋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9371 证券简称:欧福蛋业 公告编号:2025-076
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须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且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披露方能生效。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有关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董事会秘书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及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