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长阳
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 43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 15:00—2025 年 8 月 23 日 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合计【16】人,代表股份【53,260,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3】人,代表股份【39,583,600】股;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合计【3】人,代表股份【12,289,324】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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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负责认证。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77,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吴平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阳一致共赢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为吴平的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77,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吴平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阳一致共赢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为吴平的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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