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5-100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9.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实施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按照公司要求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掌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资信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对象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关联关系等相关资料;
(二)担保对象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担保对象主要的借款、业务合同;
(四)担保对象信用证明;
(五)担保对象近期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六)担保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其他必要资料。
第九条 担保对象应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担保对象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担保申请书附件需至少包括本制度第八条所述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在决定对外担保前,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要求担保对象提供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资料,并由财务部对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积极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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