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5-115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10.06:《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在公司上市后,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和内幕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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