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5-116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10.0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的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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