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8924 证券简称:广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2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提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
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或股东代表对董事候选人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应在
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召集人还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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