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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