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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6:42:42 股吧网页版
华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不得操控、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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